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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方濒临破产另一方能否中止履行合同

来源:延边张学军律师网  作者:吉林延边律师  时间:2015-01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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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例

  2005年9月初,甲服装厂与乙纺织厂(以下简称甲厂、乙厂签订一份布匹购销合同。合同规定:由乙厂供布匹给甲厂,交货日期为10月底。甲厂应于9月16日前将货款转到乙厂的银行账户上。但合同订立后不久,甲厂从报刊上得知乙厂已经濒临破产。如果甲厂将货款转到乙厂的银行账户上,必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。于是甲厂向乙厂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,要求乙厂提供担保后再付款。甲厂的做法合法吗?)

  分析

  现实生活中,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:合同一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很大,又担心如果自己先期不履行义务,对方要追究自己的违约责任,不知该怎么办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装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

  合同成立后,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出现财务装况恶化,饣及到对方债权实现时,仍强迫对方先给付,则违背了公平原则。为避免先履行一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,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,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未尾行义务提供担保前,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,即行使所谓的“不安抗辩权”或“中止履行”合同。

  本案中,依合同约定,甲厂应先付款。但甲厂付款前,已从媒体得知乙厂濒临破立,甲厂叵付款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为保掮自己的合法权益,甲厂中止了对合同的履行,其做法是合法的。

  提醒

  中止履行是一种暂时措施,只是暂时停止履行,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。但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  另外,中止履行的一方有两项义务:一是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;二是举证义务,即应提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。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或者无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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